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青岛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通知
今天这节课主要针对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进行解读,快来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两段计算: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这些你需要知道(一)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享受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财税〔2019〕13号放宽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除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以外,还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100万元提高为300万元,资产总额上限统一提高为5000万元,从业人数上限统一提高为300人,且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指标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二)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按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确定。提醒: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改委修订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修订后2019年本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然要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执行。(三)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优惠?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四)分支机构能否享受优惠?分支机构不属于独立法人企业,如果其总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则汇总纳税企业可以享受优惠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 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需注明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相关课程推荐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殊处理事项与要点了解2020年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变化,掌握2020年汇算清缴的思路,知晓如何准确填报汇算清缴表格,明确如何完成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事项,凸显财会人的专业能力,助推实现升职加薪的目标。想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相关链接: 还不会操作财务软件,我们来手把手教你
现如今房地产企业大热,不知道你了解这个行业的成本核算的流程吗?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的流程是什么吧!1.成本计量和核算方法国税发[2009]31号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1)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①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②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2)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①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②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3)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4)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2.成本分配方法(国税发[2009]31号)(1)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2)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3)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4)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3.计算单位可售面积成本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或建筑面积);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4.预提费用:3+1(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1)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5.后续成本处理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6.成本核算最迟时间国税发[2009]31号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掌握不同税种管控关键是开展税务管理的核心和抓手,想要了解更多房地产行业专题,欢迎加入正保会计网校。网校推出行业专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账务处理及税务风险防控专题,系统学习房地产账务处理实操知识,配备实训软件操作,涵盖房地产企业财税基础、账务、报税、筹划全流程,带你快速上手房地产开发企业,摆脱低薪,进入房地产做高薪全盘会计 !想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 聚焦两会:看2020政府工作报告如何影响你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