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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预计赔偿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实习期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约定的期限,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般属于普通民事协议,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在实际运用中认为属劳务关系(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二、试用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人民日报为我们总结的区别吧!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由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发布,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栏目, 员工餐费的账务处理,如何做会计分录?

        营改增后很多账务处理的方式都有了一些变化,今天就给大家讲讲,营改增后被拆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如何开具发票呢?快来学习吧~一、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属于,依据《办法》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拆迁企业将被拆迁企业的房屋拆除后,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分为两部分:一是土地补偿款,即:土地使用权属由被拆迁企业变更拆迁企业,拆迁企业支付补偿款,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的“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应税行为;二是房屋补偿。拆迁企业拆除房屋支付给被拆迁企业的房屋补偿款,符合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建筑物,即:被拆迁企业相当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企业,符合“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应税行为。被拆迁企业转让土地、旧房给拆迁企业,并取得拆迁企业的货币拆迁补偿款,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被拆迁企业取得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拆迁企业开具发票。二、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拆迁企业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停业补偿(停业损失)、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不应开具发票。(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因为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支付拆迁款当年实际支付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停业补偿、搬家费用、拆迁补偿费用是否开具发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要判断取得协议约定拆迁补偿费、停业补偿、搬家费用等费用项目是否属于经营行为;二是,判断经营行为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判断开具发票的类型;三是,如果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区分开具应税发票还是开具免税发票。还想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吗?快来看讲解的吧!理论讲述简明扼要、直指实际工作;案例实务从建账、记账、结账、纳税申报,直至财务分析汇报;即讲述法规依据、又讲述人与人的博弈、会计及各方责任的如何解脱;从出纳到财务经理全工作岗位的全程动手强化训练。心动不如行动,快来一起学习吧!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财务新人如何在工作中学习提升?看看这四个要点你做到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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