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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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局发布《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明确可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要求,依法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 2.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操作说明、答题演示、模拟答题系统。 3.自4月28日起,北京市将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由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物权法赋予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履行,整合北京市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机构。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新华社网站) “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这句话怎么理解?专票开具后对方公司已认证,再追回还能退税吗? 销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因购买方已将该张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无法作废的,可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在此之后,销方纳税人便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该张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4.Excel函数 随报随学,胡雪飞主讲《会计人必备的20个Excel函数公式》非会员99元/会员免费 5.合并 领军人才赵海立主讲,价值上万元的地面课程,9大专题,40场直播,覆盖全年《全系列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私教班(含新旧准则下报表编制、合并报表、日后调整、附注撰写、分析报告撰写)》非会员980元/会员免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一系列公告,将一批政策的执行时间延续到了2027年底,有的政策优惠力度也更大了。都有哪些政策?主要规定是什么?该如何适用?一起来看看吧~ 增值税减免“有延续”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上述政策执行截止时间由2023年12月31日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相关案例【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7月、8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3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7-9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7月和8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9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减按1%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3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个税优惠力度“有提高”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且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相关案例【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六税两费继续“有减免”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相关案例甲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的“物流企业”条件,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该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可按5号公告规定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50%计征优惠。甲企业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年应纳税额是多少?解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纳税申报时,甲企业可先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两项优惠政策叠加减免后的应纳税额为:20×10000×50%×50%=50000(元)。 融资贷款“有助力”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贷款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更多推荐: 个人住房转让税费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