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关于3大科目结转情况的会计分录!常用,赶紧转藏!
销售是在销售预测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年度目标确定的预计销售量、销售单价和销售收入等参数编制的,用于规划预期销售活动的一种业务预算。销售预算是整个预算的编制起点,其他预算的编制都以销售预算为基础。那么如何编制销售预算,下面我们进行一些简单的介绍:1.进行销售预测销售预算是在销售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进行销售预测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公司以往的销量;(2)未提货的订单;(3)预算期内公司的产品定价政策;(4)预算期内公司的营销计划;(5)公司的市场份额;(6)公司所处行业的经济环境预计,以及行业内的竞争态势。包括对全行业的产品销售情况的预测;(7)宏观经济环境,包括对利率水平以及可支配收入和国民生产以及就业率和物价水平的预测。2.销售预算编制我们以例题的形式为大家介绍销售预算的编制。庆松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口红的企业,2018年的公司计划全年销售100000支产品,其中第1季度10000支,第2季度30000支,第3季度40000支,第4季度20000支。售价20元/支。销售预算如表1所示:销售预算完成后,接下来要编制货款回收计划,这一计划是编制现金预算的基础。预计现金回收量包括包括上个会计期赊销给客户的货款和当期发生当期收回的货款。根据经验,庆松公司本季发生的销售有70%能够于当季收回货款,而余下30%要待下个季度方能收回。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90000元。预计现金收入如表2所示:注:在第四季度,当季末收回的销货款以应收账款体现在年终中。以上为大家介绍的销售预算,其内容和方法都是非常简要的。仅希望能够促进大家对预算编制的了解,想要学习更多有关预算编制的内容,请大家更多的关注正保会计网校的。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责任编辑:小海鸥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实施条例共48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48条,其中修改25条,删除19条,新增19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修订了境内所得范围。 明确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转让对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以及由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支付或负担的稿酬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规定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可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范围作出调整。 二、完善纳税人的规定。 新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一年调整为183天。对构成居民纳税人身份不满五年的无住所个人,其取得来源于境外且不是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构成居民纳税人的第六年起,就其全部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构成居民纳税人连续不满五年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构成居民纳税人满五年,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应税所得范围。 (一)完善经营所得范围。 明确个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纳入经营所得,同时,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将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纳入经营所得。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的经营所得,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增加视同转让财产的规定。 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除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对转让方按 财产转让所得 征税。 (三)明确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范围。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条例规定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四)完善境外所得计税方法和税收抵免制度。 条例规定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对个人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继续采取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的计算方法,同时规定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调整抵免限额计算方法。 四、增加反避税条款。 实施条例细化了反避税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关联方、关联关系、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合理商业目的等概念的含义和标准;明确了纳税调整利息的计算方法。 五、完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 (一)明确在特殊情形下可指定扣缴义务人。 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掌握所得信息并且对所得取得过程有控制权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加个人实名办税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有关要求。 明确个人应当凭纳税人识别号实名办税,对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个人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明确个人首次取得应税所得或者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如实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及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三)明确综合所得办理情形。 对于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或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其收入减除专项扣除( 三险一金 )后超过6万元的应办理汇算清缴。对于只取得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办理汇算清缴。 (四)细化专项附加扣除征收管理。 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方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提供信息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办理;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办理。 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留存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备查。 明确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发现纳税人报送信息不实的,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予以纠正,在当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再次发现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明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部门协作配合制度。 明确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纳税人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核实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海鸥管会初级(MAT)课程发礼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