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01问:企业丢失发票联、抵扣联,要去税务局开证明吗?答:无需开具“已报税证明单”。目前税务部门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02问:企业丢失发票联、抵扣联,该怎么办呢?答:复印,并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具体做法是由销售方纳税人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一联(销方记账凭证)进行复印,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将发票复印件交付购买方(遗失方)作为购买方记账凭证即可。03问:现在企业遗失发票,还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答:不需要。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04问:企业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该怎么办呢?答:可重新下载。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想要有更好的发展,不仅需要高含金量的证书,也需要提升实操能力,提升实操技能好课推荐: 更多推荐: 一图速览,数电票批量开票操作详解
关于《关于深化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我部、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培训机构,零基础会计培训班,会计培训课程哪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