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公司开立一般户未向税局报告账号,税局对公司会有什么处理?
对于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开具方可能面临处罚;而取得方,将有可能面临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等问题。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内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今天把备注栏填写的要求总结出来了,快来参考学习~纳税人自行开票的情况1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2货物运输服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3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4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5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6差额征税开票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7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8销售预付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9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情况1一般代开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2异地代开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建筑业代开提供建筑服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4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5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销售不动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6差额征税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更多推荐: 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后,这些事项要注意!
广告代理和居间介绍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广告代理中间人参与购销双方的法律关系,居间介绍中间人不参与购销双方的法律关系。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和增值税处理也不同:广告代理中间人会计核算按照全额确认收入,适用”现代服务业一一文化创意服务-一广告服务 缴纳增值税;居间介绍中间人会计核算按照佣金确认收入,适用”现代服务业--商 务辅助服务-一经纪代理 服务”缴纳增值税。在实务中,人们往往将广告代理和居间介绍的混同。本文结合一起广告代理案例,解析委托代理和居间介绍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异同,揭示两者的涉税风险。一、广告代理案例介绍甲公司系银河品牌系列产品的经销商,乙公司系广告代理商,丙公司系广告产品的提供方。甲委托乙在丙的平台,上为其产品发布广告,各方当事人分别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一)合作协议的内容甲、乙、丙三方协议约定,丙通过其平台给甲投放广告,广告费12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先由甲付给乙,再由乙付给丙。广告费发票由丙开具给乙,由乙开具给甲,发票价款1200万元,税额72万元。广告排期等具体投放事宜由乙筹划,经甲认可后,由乙代表甲全权负责实施。甲和乙对丙承担连带违约责任,甲和乙之间的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丙无关。甲与乙、乙与丙的两方协议分别约定,丙在此项业务中付给乙奖励款60万元 (不含税,下同),乙给丙开具佣金发票,价款60万元,税额3.6万元。乙从中付给甲40万元(不含税,下同),甲给乙开具佣金发票,价款40万元,税额2.4万元。如乙在广告投放过程中对甲违约,由乙对甲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会计和增值税处理在该项业务中,关于乙的会计和增值税处理,有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该项业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委托代理,会计和增值税处理应当按照转售广告服务处理,即乙向丙购入广告服务后又转售给甲。观点二认为,该项业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于经纪代理,会计和增值税处理应当按照居间介绍处理,即丙给甲提供广告服务,乙给甲、乙给丙提供居间介绍服务。二、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认定(一)交易事项的税务处理项交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首先取决于对交易的准确定性,其次是正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最后是提出合乎逻辑的处理意见。其中,交易定性的依据包括税收法律法规、民商法、司法判例、交易意图以及交易习惯等。前述案例对交易合同的定性有两个选项:一是将合同定性为委托合同,二是将合同定性为居间合同。(二)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特征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受托人。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在财税处理上,对应代理行为进行会计和增值税处理。居间合同是合同法中的概念,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而达成的协议。在居间合同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接受报酬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服务并支付报酬的-方为委托人。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财税处理上,对应居间介绍进行会计和增值税处理。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1.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2.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有在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才能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受托人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3.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参与其中的法律关系。(三)广告代理与居间介绍的认定广告代理属于委托代理,是指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委托,从事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广告战略策划、广告媒介安排等经营活动。广告代理服务的特征是广告经营者要提供广告市场调查、信息咨询等相关的广告服务,如果未提供相关的广告服务,其行为不构成广告代理,不能按照广告代理进行相应的财税处理。举例说明:A (客户)委托B (广告代理商)在C (广告发布商)的平台上负责广告发布事宜,该项业务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认定标准为: 1.如果B只是将A介绍给C,广告发布合同由A和C签订,B只收取佣金,不参与广告合同关系,不提供与广告相关的服务,则A和B、B和C的合同均为居间合同。2.如果A与B签订广告服务合同,广告发布合同.由B与C签订,或由A、B与C签订,B成为广告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与广告相关的服务,承担与广告发布相关的法律责任,则该合同关系为委托合同。三、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财税处理(一)委托合同的财税处理1.合同描述及性质判定。A委托B在C的平台.上为其发布广告,A与B、B与C均签订广告服务合同,A、B、C签订广 告发布合同,A付给B 100 元, B付给C80元,B参与A、C的合同法律关系,提供与广告发布相关的服务,承担与广告发布相关的法律责任。该项业务按照委托合同进行相应的会计和增值税处理。2.委托合同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一收入》(以下简称 新收入准则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根据_上述规定,由于B参与广告合同的法律关系,能够控制广告发布的相关事宜,应当将B认定为主要责任人, A与B、B与C之间的交易均应按照购销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 A给B付款时,A确认100元费用,B确认100元收入。B给付C款时,B确认80元成本,C确认80元收入。但是,如果A付给B 100 元,B付给C100元;C给B返还30元,B给A返还1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A给B付款、B给C付款,还是按照购销进行会计处理;C给B返款、B给A返款,均是对原交易的调整,应当按照销售折扣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处理方法为: A给B付款时,A确认100元费用,B确认100元收入。B给付C款时,B确认100 元成本,C确认100元收入。C给B返款时,C冲减30元收入,B冲减30元成本。B给A返款时,B冲减10元收入,A冲减10元费用。3.委托合 同的增值税处理。广告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核心要素是广告代理商应当提供与广告相关的服务,如果未提供相关的服务,不能仅因为其代理商身份就按照广告代理服务进行增值税处理。在.上述委托合同中,由于B提供了与广告相关的服务,承担与广告发布相关的法律责任,所以应当将B的行为认定为广告代理,将C的行为认定为广告发布,B、C均应按照 现代服务业一-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计税依据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处理方法为: A给B付款100 元时,B给A开具价款100元、税额6元的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B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A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B给C付款80元时,C给B开具价款80元、税额4.8元的广 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C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B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如果A付给B 100 元,B付给C100元,C给B返还30元,B给A返还1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A给B付款、B给C付款均应按照购销进行增值税处理。C给B返款、B给A返款均应按照销售折扣进行增值税处理。其中C给B返款时,C给B开具价款30元、税额1.8元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C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B冲 减增值税进项税额。B给A返款时,B给A开具价款10元、税额0.6元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B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A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二)居间合同的财税处理1.合同描述及性质判定。B介绍A在C的平台上发布广告,A与B、B与C、 A与C分别签有两方协议,A、B、C签有三方协议。A付给B 100 元,B付给C80元,B不提供与广告相关的服务,不参与A、C的广告合同法律关系,不承担与广告发布相关的法律责任。该项业务,应当将A与B、 B与C的合同认定为居间合同,将A与C的合同认定为购销合同,分别按照居间合同和购销合同进行相应的会计和增值税处理。2.居间合同的会计处理。 由于各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B只是居间介绍,不参与广告合同的法律关系,不控制广告发布的相关事宜。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将B认定为代理人,将其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确认为收入。而C属于广告发布,应当按照收取的款项全额确认收入。具体的处理方法为: B应当将广告费的收支差额20元(100-80) 确认为佣金收入,B向A收款后转付给C的80元作为B的代收代付款处理。A按照付给B、C的100元确认费用,C按照收取的80元确认收入。 选择该种业务模式,B向A收取佣金。但是,如果A付给B 100 元,B付给C100元;C给B返还30元,B给A返还10元, 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情形下,B仍然属于代理人。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为: B向A收取100元后全部付给C,B按照代收代付款处理,C确认100 元收入,A确认100元费用。C返给B的30元,其中20元,B确认为佣金收入,C确认为销售费用;其余10元,C作为支付给A的销售折扣冲减收入,A作为收取的折扣冲减费用,B按照代收代付款处理。选择该种业务模式,B向C收 取佣3.居间合同的增值税处理。B提供居间服务,应当按照”现代服务业一-一 商务辅.助服务一一经纪代理服务 进行增值税处理,税率6%,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佣金收入。C发布广告,应当按照”现代服务业-一文化创意服务-一广 告服务”进行增值税处理,税率6%,计税依据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为: B应当将广告费的收支差额20元(100-80)确认为佣金收入,给A开具销 售额20元、税额1.2元的佣金增值税专用发票,B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A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C收款时直接给A开具销售额80元、税额4.8元的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C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A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如果A付给B100 元, B付给C 100元;C给B返还30元,B给A返还10元,其他条件不变。 具体的增值税处理为: B向A收取100元后全额付给C,B作为代收代付款处理,由C直接给A开具价款100元、税额6元的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C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A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C返给B的30元,其中20元,作为B的佣金收入,由B给C开具价款20元、税额1.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C进行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另外10元,作为C返还给A的销售折扣处理,由C给A开具价款10元、税额0.6元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C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A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B按照代收代付款处理。四、广告代理案例分析基于对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认定以及相关的财税处理规定,我们对前述广告代理案例的会计和增值税处理作如 下分析:(一)合同性质的判定前述案例既存在甲、乙、丙三方协议,也存在甲与乙、乙与丙的两方协议。从甲、乙、丙三方协议看,乙参与了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乙对甲的行为向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甲、乙两方协议看,乙承担了广告排期等广告发布的核心业务。所以该项业务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应当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进行相应的会计和增值税处理。(二)会计处理从当事人的合作协议看,在该项业务中,乙负责筹划甲的广告排期等具体投放事宜,经甲认可后,由乙全权负责实施投放。这就意味着乙能够控制广告产品的投放,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将乙认定为主要责任人。甲给乙付款、乙给丙付款,应当按照购销处理;丙给乙返款、乙给甲返款,应当按照销售折扣处理。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为:甲给乙付款时,甲确认费用1200万元, 乙确认收入1200万元。乙给丙付款时,乙确认成本1200万元,丙确认收入1200万元。丙给乙返款时,丙冲减收入60万元, 乙冲减成本60万元。 乙给甲返款时,乙冲减收入40万元,甲冲减成本40万元。(三)增值税处理由于乙负责广告排期等具体投放事宜,应将乙的行为界定为广告代理,将丙的行为界定为广告发布,乙、丙均应按照 现代服务业一-一文化创意服务一-一 广告服务 缴纳增值税。具体处理方法为:乙向甲收款时,给甲开具销售额1200万元、税额72万元的广 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乙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甲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丙向乙收款时,丙给乙开具销售额1200万元、税额72万元的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丙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丙给乙返款时开具销售额60万元、税额3.6万元的广告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乙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乙给甲返还款时开具销售额40万元、 税额2.4万 元的广告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甲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四)当事人增值税处理存在的问题从甲、乙、丙三方合同看,乙提供与广告发布相关的服务,承担与广告发布相关的法律责任,甲与乙、乙与丙的行为都属于前文观点一的委托代理,会计和增值税都应当按照购销处理。但是如果甲与乙、乙与丙都按照购销处理,丙给乙返款、乙给甲返款,就应当按照销售折扣处理。然而从合作协议的内容看,各方当事人把广告费作为购销处理,但是把返还款不是作为销售折扣而是作为销售佣金处理,而在此项业务中,乙并没有给甲、丙提供居间介绍服务,不存在收取佣金的问题,所以导致支付广告费与返还广告费的税务处理在口径上相互矛盾。五、启示有关委托代理和居间介绍的会计和增值税处理,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关于交易架构的安排一项交易税收负担的高低,涉税风险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架构的安排。交易一旦完成,税收负�:蜕嫠胺缦账婕垂潭�。企业在对交易架构作具体安排时,一是交易的定位要明晰,不能模棱两可。如本文前例,要明确将业务安排为委托代理还是居间介绍。二是交易安排要合乎逻辑,不能看起来既像委托代理,又像居间介绍。三是要充分考虑税收负�:蜕嫠胺缦�。(二)关于交易的税务处理一项交易的税务处理正确与否,首先取决于对交易的准确定性。如前述案例,按照委托代理还是居间介绍进行增值税处理,计税依据明显不同。其次是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口径应当一致,不能自相矛盾。最后是交易的税务处理思路要清晰,交易定性、法律适用、处理意见要环环相.扣,相互印证。(三)关于税收和会计的协调一项交易,其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可能一致,也可能存在差异,不能将三者混为一谈。一般情况下,交易的税务处理和民事法律关系接近,偏法律形式(形式课税),而会计处理往往注重交易的经济实质。但在税法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交易也可能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就本文广告代理案例而言,甲与乙、乙与丙签的均是佣金协议,这是法律形式。但是从经济实质看,该项业务中当事人之间并未提供居间介绍服务,对乙向丙、甲向乙收取的款项不能按照佣金征税,应当作为销售折扣处理。(点击图片即可报名参与)还想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吗?快来吧!近日推出新活动——,、、、、、,六大热门行业会计,老师大咖,实操干货,小白变大咖一站速成!四大会计必备技能,让您学会做事事半功倍,前途无忧!玩转短视频,让您开启短视频副业变现,每月收入多1个0!现在六课联报:任一一门行业会计+四大会计必备技能+短视频,最低可享2.5折优惠!还在等什么?还不快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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