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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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对车辆购置税免税、减税的范围,及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等方面做进一步明确。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5月23日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如何更正错账,你确定不进来了解一下?
个人所得税APP申报遇到问题看这里,帮你解决个人所得税APP申报问题,由最有权威性的国税总局解答,相信所有问题都是迎刃而解的。申 报(一)纳税人在APP/WEB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并指定扣缴义务人后,扣缴义务人那边下载不了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答:远程端(APP/WEB端)采集完毕后,扣缴客户端需要过三天才能下载到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二)居民个人有哪些渠道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答:有四个渠道: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填报;3.自行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给税务机关;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报送。(三)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答: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填报;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纳税人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四)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作预扣预缴申报后是否可以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答: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若相关信息填报错误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办理过扣缴申报,均可通过APP进行修改。(五)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赡养老人信息,兄弟姐妹三人均摊每人扣除666元,但是操作中选择被赡养人父亲,扣除额度333报送了一次,选择被赡养人母亲,扣除额度333报送了一次,已经提交了,这样的报送方式是否有问题?答:这样报送不正确。纳税人可扣除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以被赡养人的个数倍增,因此,上述例子中子女选择的填报老人扣除金额都应为666元。若已提交,请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中的“查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查询回相关的赡养老人填报记录进行修改。(六)“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橹械淖》看罾⒌目鄢壤绾窝≡�?“是、否”代表什么含义?答: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的情况,若不属于,则扣除比例选项选择“否”;若属于,且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的,则扣除比例也应选择“否”;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则扣除比例选择“是”。(七)“个人所得税”APP中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的分摊方式已经在单位扣缴申报后是否还能修改?答: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APP在推广阶段,考虑到纳税人容易操作错误,为方便纳税人,“个人所得税”APP与扣缴客户端暂时都可以修改赡养老人分摊方式及金额,但建议纳税人不要频繁修改。(八)“个人所得税”APP中赡养老人的扣除有效期起止时间是否可以修改?答:赡养老人的扣除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可修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有效期由老人出生年月决定,扣除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2019年国家推行减税降费,各大税种减免优惠政策频出。没有接触过税务相关工作以及一段时间未接触,都会感觉已无从下手。企业全税种核算与申报实训营针对新政策系统全面讲解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印花税等企业常用税种的计算及申报实操。 会计培训机构,零基础会计培训班,会计培训课程哪个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