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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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家制定了《》,1992年6月由我国财政部在此基础上又修订为《》。2001年财政部为贯彻新《》提出的 国家实行统一会计制度 规定,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统一了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财务、会计于一体的会计核算工作。 为顺应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2006年10月,财政部又根据新修订的《》和38项具体准则,制定了《》,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的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于是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又作了适当修改,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的部分以外,内容基本接近。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有较大量的进口、出口贸易,涉外投资与融资等各类涉外业务,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除了应遵循内资企业的核算原则和核算方法以外,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主要特点如下: 1.企业的经济业务至少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币结算,会计处理时要选择其中一种货币作为企业的记账本位币。 2.涉及外币收支、债权债务的业务,要采用一定的外币记账方法核算。 3.涉及进口、出口贸易的业务,要遵循国际贸易结算的程序和方法处理。 4.外币要进行折算,集团型企业还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5.所有涉外业务都要经受的风险,要涉及汇兑损益的核算,以及报表折算差额的处理问题。责任编辑:文会计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会机构
不动产经营租赁是指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少企业存在跨区(县)出租不动产的情况,您知道异地不动产出租怎么计算增值税吗?有哪些注意事项?本篇文章带你快速掌握~注意事项: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下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温馨提示: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4、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了解更多财会专业知识,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栏目, 如何申请电子专票?一文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