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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2月11日 免费直播:现金流量&会计科目

【问题】 我银行取得的各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及购买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 银行企业为营业税缴纳人,根据所述经营内容,我们理解为金融商品。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应按照《》(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二)债券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债券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债券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三)外汇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外汇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外汇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外汇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营业额为其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其他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 (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九)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据此,企业在购入债券后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金融商品的营业税计算,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 责任编辑:zoe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怎么征税

    在施工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过程中,经常收到建设单位的各种奖励款,由于奖励款项的性质不同,在建设单位的会计处理也就不一样,随之就涉及到施工单位的会计问题。 如何入账,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就成为一个施工现场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的现实问题。现就施工中遇到的主要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一、施工中遇到的奖励款问题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收到建设单位的奖励款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并以收到或挂应收账款。 2、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到的奖励款,并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二、分析奖励款的性质 会计中建安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设承包商与施工单位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施工单位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贤σ允盏交蛴κ盏墓こ碳劭罴屏�。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针对第一种情况分析,对于施工单位合同的收入是以施工单位这个整体为接受单位的,奖励款项符合合同收入的内容。在符合奖励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 如果施工单位针对有功人员奖励有关个人,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按施工单位正常的业务处理。 针以第二种情况分析,建设单位的奖励款主要是针对自然人的,并不涉及合同收入的确认,故不应该做为合同收入的内容,仅涉及受奖励个人的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在具体实际中又有以下四种形式 1、受奖励个人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现金,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2、施工单位以现金收取并发放给受奖励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3、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账户,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发放给指定受奖励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4、建设单位打入施工单位银行账户做为整体奖励施工单位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一种形式,由于受奖励个人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现金,施工单位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故受奖励个人应合并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个人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补交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二种形式,由于施工单位以现金收取并发放给受奖励个人,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三种形式,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账户,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发放给指定受奖励职工,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四种形式,建设单位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账户做为整体奖励施工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由于建设单位无受奖励个人名单,无法计算代扣代缴施工单位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款,施工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第一种形式,如果建设单位并未代扣代缴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受奖励个人应合并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扣除施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个人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补交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第二、三种形式,如果建设单位并未代扣代缴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三、会计账务的具体处理 1、针对第一种情况: 举例: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510万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开工,2007年4月完工,该项合同在2005年末预计总成本为1200万元,截止2005年底实际发生成本240万元,2005年底因施工单位乙公司工业主厂房节点工程按时完成,特奖励施工单位乙公司10万元,并要求开具建安发,工程结算(含奖励款)为192万元,(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 2005年完工程度=240/1200 100%=20% 2005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510+10) 20%=304(万元) 2005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1510+10-1200) 20%=64(万元) 2005年度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920,000元 或应收账款 1,920,000元 贷:工程结算 1,920,000元 在考虑奖励款的合同收入下做相关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0元 工程施工 毛利 64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40,000元 2、针对第二种情况: 举例: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510万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开工,2007年4月完工,2005年底因施工单位乙公司工业主厂房节点工程按时完成,特奖励施工单位乙公司个人10万元,其中建设单位甲公司已代扣0.7万元个人所得税,结合施工单位乙公司的个人收入应再补交0.3万元个人所得税。 (1)针对第一种形式: 如果是受奖励个人领款,施工单位不做账务处理。受奖励个人应补交个人所得税0.3万元。 (2)针对第二种形式: 收到奖励款时: 借:库存现金 93,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 代发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发放奖励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代发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贷:库存现金 90,000元 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0元 (3)第三种形式: 收到奖励款时: 借:银行存款 93,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 代发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发放奖励款时: 借:库存现金 90,000元 贷:银行存款 90,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代发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贷:库存现金 90,000元 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3,000元 (4)针对第四种形式: 举例: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510万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开工,2007年4月完工,2005年底因施工单位乙公司工业主厂房节点工程按时完成,特以施工单位乙公司个人整体奖励,建设单位并未代除个人所得税,也并未要求开具建安发票,结合施工单位乙公司的个人收入应补交1万元个人所得税。 收到奖励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 代发职工奖励款 100,000元 发放奖励款时: 借:库存现金 90,000元 贷:银行存款 90,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代发职工奖励款 100,000元 贷:库存现金 90,000元 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0元责任编辑:文会计高科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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