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购入设备如何编制会计分录?
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5号国务院令,公布《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文2023年9月1日在中国政府网发布。据了解,《条例》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一是要求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明确违约责任。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三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四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反映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今年5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其意味着,社保违法违规行为面对的不仅是监察稽核,还有可能被社会公众举报。Q1 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Q2《管理办法》适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哪些?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Q3《管理办法》规定哪些行为可进行举报?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举报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是举报人;被举报的机构、单位、个人是被举报人。具体如下:第七条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第八条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二)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第十条 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四)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更多推荐: 9月1日起,到手工资变少,社保缴费上涨!
小编和栏目的财税老师们为大家整理了这一周财税问答平台的热点问答,快来一起学习学习吧!一、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问: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退回的这部分税款是否需要缴纳?提问者昵称:lian***回答者:李老师答: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一项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计入 其他收益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以上规定,退回的这部分税款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形下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二、生产车间对固定资产的非资本化后续支出问:生产车间对固定资产的非资本化后续支出,例如修理费,计入制造费用还是管理费用?提问者昵称:13832291***回答者:吴老师答:非资本化的后续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即:管理费用。为什么不是制造费用呢?计入制造费用后续是不是就计入了产品成本,是不是就实现了另一种资本化?!三、垫付资金的会计处理问:公司没有现金收入,支出都是股东垫付的,怎么做会计分录?提问者:faxia***回答者:王老师答:视同从股东借款,借方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贷方计入 其他应付款-股东 科目。这些回答同样解答了你的疑问吗?如果你有更多会计实务的相关问题急需解惑,赶快进入正保会计网校APP中的向财税大咖们免费提问吧!如果你还没有这个APP,扫下面二维码就可以下载咯。下载后进入主页面即可看到 ,点进去就可以向老师提问啦。相关推荐: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责任编辑:小海鸥如何实现从小会计到总账会计的蜕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