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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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应该是会计处理模式和税务处理模式差异的一种妥协调节,税务上只认发票,会计上我们有可以确认相关金额的真实单据就可以了,这也是也算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实务中出现暂估入账通常是由于采购方未及时结算,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入库成本的情况。较为严谨的财务人员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会进行成本的暂估和冲回处理,那各位财务人员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真的规范吗?今天就来结合案例给大家梳理一波。【案例】甲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某商品,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130元(包含增值税)。公司预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原材料现在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验收入库的购进商品,但发票尚未收到的,企业应当在月末合理估计入库成本,也就是所谓的暂估入账。实务中,在判断是否需要暂估入账时,主要关注商品是否已经入库使用。如果是在途物资的情况,则不需要暂估入账处理,待实际入库使用时再做会计处理。一、账务处理要点①当月入库未收到发票,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应进行暂估入账。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 10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无票 1000②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加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会计分录如下: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借:原材料 -100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无票 -10002)收到发票,作常规入库处理借:原材料 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30二、税务处理要点①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应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的通知》相关规定:“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上述条款明确指出,暂估入账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②暂估入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列支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对于暂估入账成本来说,则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③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暂估入账成本能否在税前列支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暂估入账成本是可以凭借有关支付凭据在税前列支扣除的。同时,可以规避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产生。④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暂估入账成本取得发票,成本支出应在哪一年度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针对以前年度未取得发票的情况,可以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⑤房地产行业在成本核算环节是否同样适用暂估方式入账?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上述条款中提及到的“预提费用”也是暂估入账的一种,这种方式虽然对房地产企业有利,但如果对预提成本费用的限制性条件和要求控制不到位,与税收文件当中对其的规定条件和要求不符,就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风险。学习更新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栏目, 年底结账前需要注意的5件事情!
今天为大家讲的内容是工会经费相关的知识。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通过下面的十个热点问答,带大家了解工会经费的内容。问题一:哪些机构需要建立工会?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所以,在中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等基层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问题二:基层工会组建工作程序是什么?答:(一)成立工会筹备组,明确工会筹备组负责人;(二)向上级主管工会提交建会申请,上级主管工会予以批复;(三)发展工会会员。向职工宣传工会组织,介绍工会会员权利义务,指导职工填写《入会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员登记表》;(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应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五)上级主管工会批复选举结果。基层工会成立后,要及时办理工会组织法人资格登记手续,领取组织机构代码,开立工会基本账户。上级主管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问题三:什么是工会经费?答: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国工会章程》相关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一是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建会筹备金。三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是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五是其他收入。问题四:工会经费的用途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问题五:工会经费缴费基数如何规定?答: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兑现方式(如年薪制、结算手续费形式)支付的工资总和。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和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问题六: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标准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工会经费来源的规定中指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建会筹备金。”问题七:对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主管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给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地方总工会牵头,会同税务机关进行催报催缴。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问题八:交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是一个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按照工资总额的2%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统一使用税收票证的,缴费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缴费票证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是其法定义务。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和义务不变。问题九:如何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答: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实行属地管理,按月申报缴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如实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交上月应缴的工会经费。逾期缴纳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依照有关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缴款单位应补缴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数额。问题十: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如何计入?答:《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对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作出以下规定:(一)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委员会中应有相应比例的劳务派遣工会员作为委员会成员。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二)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三)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四)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由会籍所在单位统计。加入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的,包括委托用工单位管理的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直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本文来源:海南税务,由正保会计网校在线整理,转载须注明出处)做账报税是每一个财务人员的看家本领,必备的基本功,没有这项技能简直是对财务工作无从下手。正保会计网校——经典回归,做账、报税、发票、外勤、软件、行业,六大核心技能,助您轻松上岗! 用好这10个小窍门 一次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