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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房地产企业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个体工商户的四大认知误区,财务人员你得知道!快来一起来看看吧~1个体工商户不需要记账?错。个体户要不要记账这个问题,在《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 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 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 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2个体户都是包税制,无需申报纳税?错。确实有很多个体户是定期定额缴税。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定期定额征收是有条件的,比如湖南地区月销售收入超过 3 万的很多地方已经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了,也就是要改为查账征收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定期定额还是查账征收方式,都是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做纳税申报的。3个体户也叫个人独资企业?错。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其债务在个人经营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承担,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点:a. 适用的法律b. 是否为法人c. 生产经营场地问题d. 关于分支机构的问题e. 投资人与经营者关系f. 主体转让问题g. 对外投资问题4个体户不需要做工商年报?错。个体户每年 6 月底之前也必须年报。《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更多推荐: 备注栏上的这些情形将影响发票入账抵扣

      (一)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借款利息需要缴纳营业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对于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将自有资金贷款给境内企业按新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属于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情形,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二)境内实际支付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而,对于境外贷款企业而言,如果其在我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境内的代理人,则境内购买方应作为利息支付的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则应于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致。 通常情况下,对于利息的支付有两种方式:按年或者按季付息到期还本的形式,还有一种是合同约定中间年度不需付息,于约定的期限结束前进行一次性还本付息,那么对于这两种情况仍需按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即扣缴义务时间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合同约定的付息期间。如果企业与境外企业签定了合同为按季或者按年付息,则应于合同规定的付息时间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而如果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3年后或5年后一次到期还本付息,则企业也应于3年后或者5年后的到期支付利息时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责任编辑:zoe纺织业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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