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义务人】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免税店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或代理销售免税商品的企业。【征收范围】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商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品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征收标准】按照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1%上缴。【费款计算】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收入=销售收入×征收标准【缴纳期限】按年,每年5月底前。更多推荐: 最新五大类27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需要强调的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的销售,不可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只有符合建造合同的条件,并且有不可撤销的建造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收入。这一点,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先后都有过明确的规定。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核算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即房地产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售后租回是目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的促销手段之一。根据《》的有关规定,对售后租回交易,如果是属于融资租赁的,则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如果是属于经营租赁的,则卖主(即承租人)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 也就是说,在售后租回交易的情况下,原出售房地产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能一次性确认为销售当期的收益,而应当在回租期内递延分期转销为折旧费用或租赁费用。 责任编辑:zoe银行信用贷款发放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