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实收资本相关账务处理怎么做?
关于偷税的几个问题,一起来了解下01关于偷税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睿还钩煞缸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劢梢逦袢瞬扇∏翱钏惺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睿还钩煞缸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征管法的规定,对偷税的构成要件做了明确,是税局执法、征收管理及处罚的法律依据,在税务稽查出具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的时候都会引用此条款规定。02 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对于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在认定是否属于偷税上,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自查主动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03关于偷税数额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在增值税方面需要特别注意: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其不报、少报的销项税额或者多报的进项税额,即是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因此,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者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04 关于追征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依据上述规定,对于纳税人因偷税行为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进行追征。更多推荐: “全电发票”热点五问五答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对象应该如何确定呢?一、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国税发2009 31号文)(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二、成本对象的具体操作(1)单体开发项目、一般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预算或施工图预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2)成片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以各期为成本核算对象;(3)在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开竣工时间相近且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或总包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4)开发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成本管理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位或周期划分成本核算对象;(5)同一项目有裙楼、公寓、写字楼等不同功能的,在按期划分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还应按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6)同一分期有高层、多层、复式等不同结构类型的,还应按结构类型划分成本核算对象;(7)独立编制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配套设施,不论其支出是否摊入房屋等开发产品成本,均应先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8)只为一个单体开发项目服务的、应摊入开发项目成本且造价较低的配套设施,可以不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单体开发项目的成本。想要快速上手高薪房地产会计工作?请关注网校行业专题——,带你系统学习房地产账务处理实操知识,配备实训软件操作,涵盖房地产企业财税基础、账务、报税、筹划全流程, 7月起通用机打发票停用,税务UKey助你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