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票据当事人具体有哪些分类?
1.行业协会融资租赁的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但在租赁期间可摊销经营性租赁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 2.无形资产的取得与应税收入有关的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平均摊销可税前扣除,但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3.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4.违法的�?詈捅幻皇盏牟撇乃鹗�,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自然�:蛞馔馐鹿视信獬サ牟糠郑怀夜娑ū曜嫉墓婢燃眯跃杩罴捌渌柙�,各种赞助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以上所列项目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会计上已作帐务处理的,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调增项目。 5.行业协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前扣除。 6.对不按规定将应税收入、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对不能正确地申报合理分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税法规定纳税年度与统计年度规定时间一致,会计核算方法采用权责发生制,行业协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亏损时,以后应纳税年度如有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五年内弥补亏损。 责任编辑:zoe货运发票作废须符合的规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和《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预〔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苏州市级(姑苏区、高新区)2020年残疾人保障金征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本市姑苏区、高新区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申报缴纳时间 2020年7月1日—7月31日。 对按年一次性缴纳保障金资金压力较大的用人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申请。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征缴标准 2020年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为响应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部署,助力企业复工复产,2020年残保金征收比例从35%调整为30%,并对500人(不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分档征缴,具体如下表: 五、申报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进行“零申报”。 六、减免、缓缴政策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七、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苏州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5266676。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6月23日 ,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栏目, 高新技术企业应如何选择会计核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