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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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在说的加计扣除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究竟什么企业适用,什么企业不适用呢?该怎么对他们进行账务处理呢?今天就来看一下吧!加计扣除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75%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70元(100×175%)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简单的说,就是实际支出的金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按高于实际支出的金额来计算。因为企业所得税是以利润为基数计算的,而利润=收入-支出,如果允许多列支支出,那么企业所得税就会减少。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3、折旧费用4、无形资产摊销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x10%/(1-10%)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①非居民企业②核定征收企业③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1、住宿和餐饮业2、烟草制造业3、批发和零售业4、娱乐业5、房地产业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加计抵减《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一、邮政服务1、邮政普遍服务2、邮政特殊服务3、其他邮政服务二、电信服务1、基础电信服务2、增值电信服务三、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注意点一、加计抵减额不同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需独立核算(体现在调整后的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四中);二、加计抵减政策不适用于出口业务;三、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四、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五、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4月1日一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处理:停止计提加计抵减额,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热点问答】一问:我们是一家旅游公司,平时我们是按销售额扣除旅客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进行差额计算增值税的。如果我们现在想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那么四项服务的占比是按差额前的还是按差额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 ( 2+4 )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二问:我们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不免税项目,请问我们在计算四项服务占比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减除免税部分?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更多内容,欢迎关注实务畅学卡,带您学习做账、报税、汇算清缴、成本、预算、分析等1000门实操课程,另有五大行业实训软件、每月10场以上直播、专属班级群,随时随地学你所需,解决你的应急之需、自我提升,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 你知道自己该退税还是补税?个税年度汇算这些要了解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压缩办理时间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二、简并申请文书(一)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三、减少材料报送(一)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二)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四、简化送达程序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五、更新相关文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根据以上规定予以更新,随本公告重新发布。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 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0月14日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限时领取】一套近乎完美的公司财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