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煤炭企业如何面对新的税收法规的变化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了!那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注意些什么?下面这些知识点要牢记!一、政策适用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举个例子:甲企业是2019年11月在黄山成立的一家服装生产企业,登记当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12月销售额为150万元,2020年1-4月销售额为70万元。月平均销售:(150+70)/6=36.67万元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36.67*12=440.04万元440.04万元 500万元A于2020年5月份办理了转登记手续,从6月份开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特别提醒:1.转登记政策不受纳税人行业限制,也不受2020年之前是否办理过转登记手续限制。2.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二、申请时间和次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转登记手续。但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能有1次。上述甲企业在5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20年10月份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甲企业在今年12月31日前不能够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三、申请办理流程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到当地的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四、尚未抵扣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留抵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提醒: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抵抵扣凭证,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取得的,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为其办理选择确认。选择确认后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五、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业务的处理发生上述情形,纳税人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如果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如果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1、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上述甲企业2020年5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所属期5月份申报表上的销项税额为1.3万元,进项税额为1.2万元,应补(退)税额0.1万元,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3万元。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3万元。假设甲企业2020年4月份销售的服装5万元因质量问题被购买方于9月10日退回,其2020年三季度销售额45万元,应纳税额0.45万元。案例分析甲企业4月份销售的服装9月份退回,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即将5月份的销项税额由1.3万元调整为0.65万元(1.3-5*13%),进项税额仍为1.2万元,调整后的应补(退)税额为0元,留抵税额0.55万元(不含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0.3万元), 和5月份申报表的应补(退)税额0.1万元相比,形成多缴税款0.1万元,该0.1万元应在销货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甲企业三季度应纳税额为0.45万元,抵减调整后形成的多缴税金0.1万元,则本期应纳税额为0.35万元(0.45-0.1)。调整后形成的留抵税额0.55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调整后该科目余额0.85万元(0.55+0.3)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乙企业为一家具生产企业,2020年5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所属期5月份申报表上的销项税额为1.3万元,进项税额为1.2万元,应补(退)税额0.1万元,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3万元。2020年 10月10日将3月份购入的五金3万元退货给销售方,2020年四季度销售额35万元,本期应纳税额0.35万元。案例分析乙企业3月份购入的五金10月份退回,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即将5月份申报表上的进项税额调整为0.81万元(1.2-3*13%),销项税额仍为1.3万元,则本次调整后的应补(退)税额为0.49万元,和5月份申报表应补(退)税额0.1万元相比,形成少缴税款0.39万元,该0.39万元首先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0.3万元抵减,抵减后的余额0.09万元,计入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乙企业四季度应纳税款为0.44万元(小规模申报表应纳税额0.35万元加上抵减后的余额0.09万元)。六、发票如何开具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上述甲企业4月份销售的服装5万元 9月10日退回,则其应在9月份开具税率为13%的红字发票。企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是不是需要熟悉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做账报税流程呢?请关注网校相关课程——小规模企业做账报税辅导班(配做账报税软件),全面掌握小规模企业全盘账税处理! 【提醒】看过来,个税手续费返还即将结束,您申请了么?
汇算清缴在即,如何做好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工作呢?提前做好规划非常必要,免得到时手忙脚乱不知所措。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最新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16问,带你解除疑惑!●1.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范围是什么?如何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2.哪些纳税人不需要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3.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4.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5.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五、办理时间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6.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来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六、办理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劢梢逦袢嘶蚴芡腥宋伤叭税炖砟甓然闼愫�,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7.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七、办理渠道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8.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八、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外,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9.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九、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劢梢逦袢嗽谀甓然闼闫谀谖伤叭税炖砟甓然闼愕�,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10.税务机关针对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会推出哪些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十一、年度汇算服务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避免出现扎堆拥堵,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纳税人如需提前或延后办理的,可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在法定年度汇算期内办理。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11.纳税人如何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12.请问没有按规定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对我有什么影响?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四、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13.员工已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还需要另外报送纸质表给单位?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点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因此若员工在手机APP中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再需要报送纸质表给单位。●14.如果我12月份补充享受了2019年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明年想继续享受该怎么办?答:如果您已填报了2019年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您可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税务局官方网站相关界面,选择“使用此前数据自动生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信息”功能,并点击“一键确认”完成确认;如果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即便您没有进行上述操作,系统将在明年继续按您填报情况自动为您办理扣除。●15.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可以委托其他人开具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 税收完税证明 (文书式)调整为 纳税记录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16.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答: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所填报的信息。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文章由小陈税务整理。2月份网校按照财会人工作节奏和需要,将继续推出适合的直播课程,不管是想要做账报税、汇算清缴,还是跳槽就业都可以找到合适的课程,开发更加符合财会人需求的课程,想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发票勾选老出错!咋回事儿?原来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