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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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成本对象一般是按产品名称结合批次进行确定,听说税务机关对房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对象规定了特殊的确定方法,请问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国税发[2009]31号),针对房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产品的特点,提出了成本对象确定的6项原则,主要是:可否销售原则�?⒉纺芄欢酝饩鄣�,要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要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要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但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 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功能区分原则�?⑾钅磕匙槌刹糠窒喽远懒�,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要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定价差异原则�?⒉芬蚱洳防嘈突蚬δ懿煌贾缕湓て谑奂鄞嬖诮洗蟛钜斓�,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差异原则�?⒉芬蚪ㄖ洗嬖诿飨圆钜炜赡艿贾缕浣ㄔ斐杀境鱿纸洗蟛钜斓�,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权益区分原则�?⑾钅渴粲谑芡写ǖ幕蚨喾胶献骺⒌�,要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成本对象一般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上述的6项确定原则要灵活掌握,针对具体开发产品的特点确定既便于建设管理,又便于归集、分配成本费用的成本对象。同时,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改动的,必须先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 责任编辑:zoe报社如何设计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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