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沈阳:税管员拾金不昧3万元背包完璧归赵
总分公司税率不同如何汇总纳税?问:我们公司在重庆办了一家分公司。由于我们是做移动互联网服务的,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按政策规定分公司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总公司在上海,所得税税率是25%,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地区税率不同。这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马上就要开始了,该怎么汇总纳税呀?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具体的让我来帮您梳理一下吧~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举个例子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甲公司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总公司位于上海市,另外在重庆有一个分公司A,在上海有一个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B, A分公司和B部门2019年度的三个因素情况如下表所示,其中A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同时总机构和B部门适用税率均为25%。如何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呢?第一步:总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第二步: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比例A分公司分摊比例=(A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A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A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B部门分摊比例=(B部门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B部门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B部门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500/1000)×0.35+(80/160)×0.35+(1500/3000)×0.30=0.5第三步:计算划分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总公司分摊所得额=400×50%=200万元A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B部门分摊应纳税所得额=400×50%×0.5=100万元第四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总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25%=50万元A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B部门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甲公司2019年度应纳所得税总额=50+15+25=90万元第五步: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总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45万元A分公司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B部门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90×50%×50%=22.5万元特别提醒:总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总机构《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1行填报享受的优惠金额10(400×25%-90)万元。热点问答01、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0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在备案时需要注意些什么?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特别提醒 :变更总分支机构信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均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0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些什么?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0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当年可以进行调整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办法》规定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即在当年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时均采用同一分摊比例。但如出现《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摊)和第十六条第二款(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分支机构,参与分摊)、第三款(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形成新分支机构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参与分摊)情形的,应重新计算分摊比例。汇算清缴已经陆续开始,为帮助大家更顺利地进行汇算清缴工作,正保会计网校推出决战2020年汇算清缴专题培训,报名后即可学习核心内容,一课搞定汇算清缴前瞻筹备、政策定位、优惠申请、报表填写,限时超值优惠,快来学习吧! 你不得不知的票据结算方法,汇总!
六月以来,洪涝灾害,损失严重。这时候“乘风破浪的姐姐”和“披荆斩棘的哥哥”们都来了�:樗兴侵鸪壬姆老�,把损失降到最低;洪灾后税务伸出“优惠之手”,助力企业灾后重建。“刚过疫情,又来洪水,厂房损失好大”“老板,账户没剩多少钱了,马上又到申报期了,你看…”这些担忧和顾虑是不是也发生在你的身上呢?▲这种情况,不用担心!符合规定的相关损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因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还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你也需要了解一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做转出处理。温馨提示▲免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缓缴: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另外对于车船税和房产税也有优惠哦!▲车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相关规定: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房产税房屋被洪水淹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樗耷�,人间有爱减税降费政策让我们更快度过难关!内容来源于安徽税务,由正保会计网校整理成文发布,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栏目, 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的三大常见问题 会计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