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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的情况有哪些?

      征期繁忙,12月的征期尤其繁忙,接近年底,财务人要整理的账务、税务问题一大堆,难免会手忙脚乱、焦头烂额,因此我们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增值税的9个热点问题提醒,赶快来看一看吧。?提醒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提醒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1.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3.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提醒3加计抵减政策已发生变化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第二条?提醒4供热企业符合规定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第四条?提醒5符合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提醒6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问题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提醒7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提醒8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涉及的抵扣或转出问题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傻挚劢钏岸�=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六条、第七条?提醒9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涉及的增值税问题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自2019年9月1日起,将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第一条、第二条年末是会计人最忙碌的时刻,为了让大家在工作中游刃有余,井井有条,我们必须在账务处理上、税务处理上提前做好准备,此时就需要对会计科目以及税费进行审核,对各个科目以及税费做到心中有数,为后续工作打下基础。想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一个会计想要受欢迎,必须做好这5个方面的工作!

          依据合同约定的发票条款,核查收到或供应商拟开具发票,这个利益对公司而言是比较大的,同时也体现了风控、合规、财经法纪等多个维度的事项,还映射出公司领导层对财务规律的尊重程度,侧面反映了财务人员的执纪能力及在公司的地位�:贤蔷郎蟮�,是内控严密的标志,取得的发票与合同约定的发票形式、税率、金额等相符,是合同实施质量的体现,是合同双方诚信的体现。现实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合同与发票错配的情况,合同约定的发票与实际取得的发票不一致,这种事情往往背后是一方偷逃税款造成的,在税上牟利,这是许多企业铤而走险的基本特征。案例一2005年,某企业采购钢材,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笔惫┯ι炭吡斯こ谭⑵�,主税加从税合计约为5%。采购部等业务部门都在发票上签字,财务部否决该发票,要求采购部退回并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CEO强行要求财务将工程发票入账。因为没有工程项目,财务将该发票作为原材料入账,并在所得税前扣除。该发票被税务局查出,该发票全额不得在税前扣除,在补税的同时,进行�?钣胫湍山鸬拇Ψ�。稽查局将该案转给供应商税务管辖局,对方税务局以偷税名义,要求钢材供应商补交相应税款,并以偷税罪移交司法处理。该案例公司损失了17%的进项税额,同时损失了采购全额的税前抵扣利益(采购额*25%),额外支付了滞纳金与�?�,因协助供应商偷税公司法人代表被税务局约谈。供应商补税并承担刑事责任。案例二2017年,某公司采购机器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开票时供应商开具3%的劳务费发票。接收此发票会造成进项税流失,同时固定资产账缺少该机器人,与工艺路线存在偏差。其他的间接损失,暂不考虑。发票、合同、资金、物流等多流合一,是涉税业务管控的核心,也是税局监管的重点,开具的发票与合同约定的发票存在差异,必然存在一方偷逃税款。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大家一定要多多注意,不要给未来预留违法责任。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内容!在日常财务工作中,审核合同是财务的重要工作。如何规避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合同中又有哪些不同的影响?如何通过合同进行税收筹划?学习财务需要把控的合同条款与发票关键点,掌握简单通过合同进行税收筹划,掌握三流不一致对合同的影响及业务风险。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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