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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税金及附加借贷方向

        实务中,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常被一些企业及股东忽视甚至存在误解,进而引发企业税务风险。对企业来说,发生个人股东借款的情形,需厘清要点,合规进行税务处理。要点一借款年度需准确理解· 判例 ·中国判决文书网中有这样一则判例:甲公司是一家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个人股东向甲公司借款440万元。至年度终了,该个人股东所发生的借款既未归还,也未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甲公司也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据此,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甲公司扣缴个税88万元,并向甲公司处以�?�88万元。这其实是一则比较典型的企业对个人股东借款年度的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的判例。关于个人股东借款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实务中的主要税收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其中第二条对个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的税务处理问题作了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有观点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终了,应是指借款满12个月。但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年度应为公历年度。据此,“纳税年度终了”,应该是个人股东发生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而非借款满12个月。因此,如果个人股东于2018年12月1日向企业发生了借款,在2018年12月31日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就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个人股东需准确理解这一政策要点。要点二并非有利可分才缴税如果企业当年发生亏损,个人股东所发生的借款是不是就不用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了?有观点认为,个人股东借款当年必须要有足够多的可分配利润,才能视同分红处理。在没有足够多的可分配利润的情形下,视同分红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即使满足税法所规定的征税条件,也不应予以征税处理。笔者并不认同这一观点。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事务交易主体在商业交易行为中所形成的平等法律关系,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相关主体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税法调整对象的核心,既存在于实体法中,也存在于程序法与诉讼法中。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不可武断地用民商法的规定来判定税法的事项。笔者认为,既然是税收问题,就应该在税法的框架下进行研究。158号文件对此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理应按照政策执行,只要符合文件规定的征税条件,就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不应在文件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再另行附加条件。不仅如此,如果企业假亏实盈,采取借款形式将利润分配给股东,又以企业发生亏损为由不缴税,可能具有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嫌疑。158号文件是2003年发布实施的一项税收规范性文件,尽管发布时间已经较长,但在文件尚有效的情形下,纳税人仍需引起重视,准确理解税法规定,避免带来税务风险。来源:中国税务报,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10月11日B3版。如何做出满足老板预期的会计核算?网校罗老师带您弄清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以及老板对核算工作的通常要求,掌握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结合点,知晓在基础会计中完成税务处理和筹划的套路与方法。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10月16日 星期三】每日财会资讯、每日实务技巧、每日好课推荐!

                丢失发票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吗?不需要再开具“已报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解读。还用登报声明遗失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条,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发票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方法1.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丢失“发票联”,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注意:丢失记账联一方保存好提供发票复印件一方相关证明,证明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也可直接在开票系统里用A4纸再打印一张发票记账。3.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要取得发票联复印件,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也可直接在开票系统里用A4纸再打印一张发票记账。4.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要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摘要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注意: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5.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6.丢失空白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风险提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睿磺榻谘现氐�,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睿挥形シㄋ玫挠枰悦皇�。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带您学习财税知识,还有财税大咖在线答疑,解你所惑。获取更多财税资讯,请持续关注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栏目, 会计培训机构,零基础会计培训班,会计培训课程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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