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房地产公司实收资本土地出让金问题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的通知申报比对操作流程》(税总发〔2017〕124号)第六条规定,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申报比对相符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申报比对不相符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耸岛蠓⑾稚嫦有榭⑵钡妊现厣嫠拔シㄐ形�,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2019年国家推行减税降费,各大税种减免优惠政策频出。没有接触过税务相关工作以及一段时间未接触,都会感觉已无从下手。企业全税种核算与申报实训营针对最新政策系统全面讲解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等企业常用税种的计算及申报实操。【7月10日 星期三】每日财会资讯、每日实务技巧、每日好课推荐!
【问题】 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如何确认收入?是按租金确认收入吗?对营业税、和有什么影响? 【解答】 对于房地产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税法首先认定的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83号)对这种情形明确为: 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第二百一十四条也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而对于超过20年的车库销售这种特殊经营行为,合同法判定为: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 所以对于无产权的车位销售,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还是利用地下基础设施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除能够依法转让的情形外,都应当作为 服务业 租赁业 计算缴纳营业税。《》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以从营业税纳税总额与纳税时间上来看,无论企业按照 销售不动产 、 转让无形资产 还是 服务业-租赁业 计算纳税结果是一样的。 对于车位销售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于房地产企业都是一次性通过成本对象或公共配套设施转入销售成本,所以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鉴于车位销售这种有限产权转让的特殊性,对于车位销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按人防部门的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造的平战结合的地下车位,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也成为征纳双方存在的争议之一。实务中有如下几种操作类型可以参考。 1、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销售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视为 销售不动产 处理。 2、销售有限使用权(例如地下车位),视为 服务业-租赁业 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视为自用,当然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而成本也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销售价款作为开发产品销售的整体价外费用合并计入销售总额处理。 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结果有异同,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也存在矛盾,并非尽善尽美,具体执行中还要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定,贵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责任编辑:zoe房地产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如何确认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