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不含增值税还是含增值税?
3月27日多省税局发布关于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下面小编为您整理好了,快看看有没有你所在的地区吧。广东省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第10号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办理。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20年3月27日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根据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0年3月27日陕西省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根据陕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20年3月27日甘肃省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根据甘肃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省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期内,如果您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2020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手机APP及WEB端功能的通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我区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特此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3月27日深圳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相关事项的通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要求,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合理有序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制度,根据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现就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远程办理渠道为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事项便利纳税人,我局将自2020年3月27日起,为本市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远程办税渠道。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办理。二、现场办理渠道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请纳税人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方式,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办理年度汇算,享受税务机关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表预填服务。如确需现场办理的,可前往本人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区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为向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现场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在各区税务机关设置办税专厅(专区)受理上门申报。详细地址列表请见附件1。三、邮寄申报渠道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一式两份的申报表等纳税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区指定的税务机关。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如果您填写的申报信息有误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税务机关会联系您补正后重新邮寄。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指定各区受理邮寄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列表请见附件2。如您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理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电话咨询。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附件1: 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现场申报受理专厅(专区)列表附件2: 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邮寄纳税申报受理税务机关列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载二维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3月27日个税相关新政频出,汇算清缴、部分个税申报表等都发生了变化,如何得心应手的应对个税新政,做好汇算清缴和个税筹划?如何轻松做出新个税工资报表?……都是财务的小伙伴十分关心的问题,想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相关内容: 【汇总】各地区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系统开通时间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聊一下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税费征收方式吧~ 1、个体工商户筹备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忌瘴鎏骞ど袒〉玫谝槐氏�(营业)收入的日期。 2、个体工商户建复式账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 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知识延伸:个体工商户建简易账的标准: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 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3、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建账户采取什么方式征收税款?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4、个体工商户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何扣除?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随着一大波减税降费政策的来袭,再加上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带动下,越来越多的国人开始走向创业的道路。在创业初期,大部分的人会选择开设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管理过程简洁、核算要求也不高,那么如同雨后春笋成长起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其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应如何进行呢?本门课程就带您了解他们的核算及税务处理特点。想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核定征收的一些常见问题汇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