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宏汇财务 发文日期_2024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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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是否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解答:《》(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后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但在开发产品完工后上实际结转销售收入时相对应的销售(营业)收入部分不得重复计算基数。【】 责任编辑:泥巴姐关于业务招待费扣除的相关问题解答汇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的规定,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一起来了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图 综合所得税率表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以上规定计算纳税。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导入专项附加扣除出现异常?
